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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管理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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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人才引进管理制度【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人才引进管理制度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精神,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大专业带头人和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双师型”教师的引进力度,不断优化专任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完善我院高层次人才资源开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学院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尊重人才、公开选拔。人才引进工作应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办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统筹规划、重点突出。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优先引进重点专业、新办专业急需的人才。

  (三)能力为先、德才兼备。人才引进既重身份(职称、学历),更重教学、科研、实践技术能力及思想道德品质。

  (四)积极慎重、体现实效。积极开展人才引进工作,慎重选择优秀并在工作中能体现实际效果的高层次人才。

  二、组织机构

  成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人事处处长、教务科研处处长、党政办主任和财务处处长组成。

  三、引进对象及条件

  引进对象须政治立场坚定,敬业爱岗,师德高尚,为人师表,并愿意长期在学院工作。具体条件如下:

  (一)高学位人才

  1.博士研究生。

  2.全日制硕士。

  (二)双师型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本专业非教师系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2、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两年以上(可累计)企业(或社会)一线实践工作经历,能全面指导学生实验、实训等专业实践活动。

  3、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已被企业应用,效益良好。

  4、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备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

  5、在企业或科研单位工作五年以上或取得中级及以上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并在高校任教一年以上,能胜任本专业一门以上专业理论课程教学工作。

  6、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本专业某一项操作技能中级以上等级证书,或取得初级证书并有一年以上企业(或社会)实践工作经历。

  7、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专业技能中级以上考评员或技师资格,胜任本专业实践教学工作。

  (三)高职称人才

  1.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

  2.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

  具有副高职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验;

  (2)一直在行业协会(或企业、单位、机构等)中兼任相关技术职务或担任一定职务,在行业企业的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且近3年取得实质性工作成果;

  (3)近三年公开发表论文5篇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4)具有十五年以上高校教师岗位工作经历,有丰富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好。

  条件特别优秀的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如不符合以上条件,经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破格引进。

  四、引进待遇

  (一)高学位人才

  1.博士研究生

  符合引进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正式聘用后,工资福利除按学院分配方案标准执行外,可发放50000元安家费和50000元科研启动经费,每月另按标准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

  在职称评审、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可予以优先推荐;根据实际情况,可考虑解决配偶工作。具体引进待遇、待遇支付方式和工作任务等按具体情况签订《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予以明确。

  2.全日制硕士

  符合引进条件的全日制硕士,正式聘用后,工资福利除按学院分配方案标准执行外,每月另按标准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

  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有3年以上教学、实践工作经验或属于重点建设专业(以学院每学年公布的重点建设专业为准)且符合引进条件的全日制硕士,正式聘用后,工资福利除按学院分配方案标准执行外,每月另按标准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有5年以上教学、实践工作经验或属于重点建设专业(以学院每学年公布的重点建设专业为准)且符合引进条件的全日制硕士,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一定金额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具体引进待遇、待遇支付方式和工作任务等按具体情况签订《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予以明确。

  (二)双师型人才

  符合引进条件的双师型人才,正式聘用后,在教学岗位上专职从事与其本人取得的职称及资格证书相关专业教学工作的,工资福利除按学院分配方案标准执行外,比照高学位或高职称人才待遇按标准适当上浮。

  (三)高职称人才

  1.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

  符合引进条件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正式聘用后,工资福利除按学院分配方案标准执行外,可发放50000元安家费和50000元科研启动经费,每月另按标准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

  在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可予以优先推荐;根据实际情况,可考虑解决配偶工作。具体引进待遇、待遇支付方式和工作任务等按具体情况签订《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予以明确。

  2.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

  符合引进条件的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正式聘用后,工资福利除按学院分配方案标准执行外,每月另按标准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属于重点建设专业(以学院每学年公布的重点建设专业为准)且符合引进条件的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正式聘用后,工资福利除按学院分配方案标准执行外,可发放一定金额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每月另按标准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具体引进待遇、待遇支付方式和工作任务等按具体情况签订《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予以明确。

  (四)其他情况的引进待遇

  1.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如同时符合高学位、高职称、双师型中两类以上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引进待遇。

  2.引进的已退休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可享受高层次人才津贴,但不再享受安家费。如确有必要,可支付适当科研启动费。

  五、引进程序

  (一)拟定计划:各系部根据工作实际,提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报人事处审核汇总,送学院审批。

  (二)组织报名:人事处根据学院审批的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向社会发布信息,并组织报名。要求附以下材料:

  1.应聘人员自荐书和个人简历。

  2.《引进人才审批表》。

  3.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主要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及原件(审查后退还原件)。

  4.代表其本人的学术及科研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5.本人获奖材料。

  6.学院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资格审查:人事处会同各用人部门根据学院相关人才引进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初审。

  (四)考核及结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就业务能力、学术造诣、科研水平以及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考核和考察。

  (五)学院审批。

  (六)录用与签约:若考核合格,经学院研究同意录用后,由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书》、《聘用协议》。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学院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六、引进人才的管理

  (一)正式聘用人员除完成相应岗位的各项职责并在工作中起到骨干作用外,须完成5年的服务期限。在服务期内辞职的、因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内容被辞退的,根据其服务年限按比例退回已享受的高层次人才待遇。

  (二)正式聘用的高层次教学人员每学年应承担两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并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师工作量。

  七、附则: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农一师阿拉尔市人才引进管理暂行规定2015-09-0415:46|#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师市战略,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加快“三化”建设,推动师市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中的支撑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十二五”人才规划和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师市范围内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师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师市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协调监督等,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协调高效的人才工作新格局。

  第二章   引进人才原则

  第四条 引进人才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配置原则,充分尊重用人单位选人用人自主权,实行双向选择。

  第五条 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每年根据师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用人单位需要编制引进人才目录并及时公布,引进人才要符合人才目录要求。引进人才可由师市人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聘,也可由用人单位直接招聘。

  第三章  引进人才范围

  第六条   引进到师市工作或聘任到师市兼职的各类人才,是指适应师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城市建设和管理、新型工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和科教文卫等方面所急需紧缺的人才。引进对象主要包括:

  (一)符合师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能型人才:高级技师;技师;各类中等技校和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具备技工技术等级证书的熟练工人。

  (二)符合师市“三化”建设需要的基础性人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全日制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团场护理专业中专学历以上的人员。

  (三)获得硕士学位的全日制毕业研究生。

  (四)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具有特殊专长、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型人才;省级特级教师;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六)省管优秀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八)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人才。

  (九)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来师市创业的其它各类优秀人才。

  (十)其它具有特殊才能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门人才。

  第七条 本地职工子女符合上述条件的,纳入人才引进范围,经本人申请并在师团两级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必须在半年内推荐就业。 

  第四章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第八条  引进人才到师市企事业可以采取调入、定期聘用或兼职等形式。到党政机关工作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需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引进人才到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师市通过给予用人单位发放就业补贴等方式,提高引进人才的工资待遇。

  第十条  引进人才到师市党政机关、团场、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引进的第一类人才:高级技师;技师;各类中等技校和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具备技工技术等级证书的熟练工人。

  到师市团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用人单位提供公寓住房,减免一年的水、暖、电费,单位发放一定的安置费用。

  (二)引进的第二类人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全日制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团场护理专业中专学历以上的人员。

  到师市团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用人单位发放不低于3000元的安置费用,并提供公寓住房,工作第一年水、暖、电费免费,单位不能提供公寓住房的,实行相应的租房补贴。

  (三)引进的第三类人才:获得硕士学位的全日制毕业研究生。

  1、凡专业对口,单位工作急需,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聘用协议的,享受安家费用2万元,由用人单位按年度全额报销学费。

  2、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不受事业编制岗位职数限制,经师市人事部门同意,可直接办理相关手续,享受中级职称待遇,到岗位后直接转正定级。

  3、单位提供80平方米住房,工作第一年水费、电费、取暖费全免,连续在师市工作八年后产权归个人。

  (四)引进的第四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1、可享受安家补助费3万元。

  2、本人有科研开发项目的`,用人单位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

  3、用人单位提供80-120平方米住房,连续在师市工作八年后产权归个人。

  (五)引进的第五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具有特殊专长、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型人才;省级特级教师;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1、可享受安家补助费8万元。

  2、本人有科研开发项目的,用人单位提供一定的科研工作条件和科研启动经费。

  3、到科研机构和事业单位工作的,除工资外每月发放津贴1000元。

  4、用人单位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住房,连续在师市工作五年后产权归个人。

  (六)引进的第六类:省管优秀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1、可享受安家补助费10万元。

  2、凡提供技术、项目填补师市高新技术空白或属师市紧缺的,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用人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提供相应的科研启动经费。

  3、保证必要的参加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差旅费。

  4、除工资外每月发放津贴2000元。

  3、用人单位提供不少于140平方米住房,连续在师市工作五年后产权归个人。

  (七)引进的第七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1、可享受安家补助费15万元。

  2、凡提供技术、项目填补师市高新技术空白或属师市紧缺的,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用人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提供相应的科研启动经费。

  3、保证必要的参加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差旅费。

  4、除工资外每月发放津贴3000元。

  5、用人单位提供不少于160平方米住房,连续在师市工作五年后产权归个人。

  (八)引进的第八类: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人才。

  引进人才带科技成果来师市创业,落户师市工业园区或与本师市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发的,优先列入师市各类科研项目计划,优先得到师市科技经费的项目支持。经专家认定符合条件的,可实行知识产权入股,在师市产业园区提供100平方米办公场所,100万项目推广资金,并提供120平方米以上住房。经审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由师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提供创业资金担保或无息贷款。

  (九)引进的第九类: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来师市创业的其它各类优秀人才。

  引进人才携带资金、技术、项目在师市生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除按股份分红外,受益单位应当连续3年从实际创造的效益(税后利润)中按不低于10%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以调入、聘用方式引进的人才,本人自愿到师市工作,原单位不办理调动手续,经师市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后,可重新建档并转接所有关系,连续计算工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手续。

  第十二条   师市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或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单位编满的,可采取先调入后进编的办法解决,编制问题在全师市范围协调解。在师市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原具有行政职务的可按原职务提高一级配备。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到事业单位工作享受副高级职称工资待遇,到岗后直接转正定级。

  第十三条  引进的第三类至第九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负责为引进人才组织一次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表现突出或连续三年考核定为优秀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赴内地健康疗养。

  第十四条  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在外地的(指疆外),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0天(不含路程)。引进的人才未婚,其父母在外地的(指疆外),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不含路程)。引进的第三类至第九类人才,因工作需要本人不能探亲的,其配偶或父母可来用人单位探亲,每年可享受一次其相关探亲费用报销。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及父母等户籍可随调随迁,不受限制。引进的第三至九类人员,其配偶工作由师市人事部门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优先安排,其子女在本师市范围内就学可以择校。

  第十六条   引进的海外人才,凭有效身份证明可在我师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按最低标准执行。同时,享受我师同类企业优惠政策。对短期来我师服务的外国专家,在往返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资料费、生活补助等方面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工作后继续参加相关学历教育的,须经单位同意,按师市有关规定,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限不少于五年的聘用协议,并经师市人事部门鉴证。安家补助费以实物形式给付。服务期内提前离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的,按协议退还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不能按协议发挥应有作用的,取消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拓宽引才渠道,建立和完善“户口不迁、关系不转、双向选择、能进能出、只求所用、不求所有”的柔性引才机制。鼓励国内外各类优秀人才采取柔性流动方式来师市从事兼职、咨询、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服务。鼓励用人单位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和人才租赁等灵活用人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智力。

  采取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在师市工作和与师市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不在师市工作的可以实行年薪制、月薪制、周薪制或其它薪酬制度。具体方式由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商定。

  第五章   引进人才的管理

  第二十条 成立师市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党委宣传部、党委政策研究室、编办、国资委、科学技术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教育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各单位党委负责本单位人才引进工作的计划及落实。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引进人才的学历证明、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学术证明、成果(业绩)证明、获奖证书、近期(半年内的)体检表及其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农一师阿拉尔市引进人才资格认定表》,报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考察、考核确认,颁发《农一师阿拉尔市引进人才工作证》,作为引进人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凭证。但对引进人才中第三类至第十类人才情况,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须提交师市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核。审议通过后,准许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颁发《师市引进人才工作证》。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凭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颁发的《农一师阿拉尔市引进人才工作证》,与引进人才签订合同,就引进人才的权利与义务、待遇与责任、岗位职责、目标任务、标准要求以及双方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的约定。

  第二十三条 加强人才交流工作,搭建引进人才的平台。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根据师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需求情况,结合人才存量、结构、需求,定期制定并发布师市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发布我师紧缺人才需求信息和有关人才政策。建立引进人才绿色通道,为引进人才提供快捷的服务。鼓励以产业和项目为依托,充分利用阿拉尔市国家级工业园区、阿拉尔市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和阿拉尔市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区平台,引进、培养、孵化相关人才。建立引进人才信息库和人才业绩档案。

  第二十四条 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协同有关部门,根据师市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制定人才储备计划,储备计划落实到师属各单位。各单位要从服从、服务于师市发展大局出发,认真按计划引进储备人才,加强对储备人才的培养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可按管理权限分别由主管部门、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协调解决,无法协调的,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六条   对引进人才加强兵团精神宣传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提供相互交流平台,大力宣扬师市经济发展取得的成绩,增强引进人才热爱兵团,扎根兵团,服务报效师市的信心和决心。

  第二十七条   凡引进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人才工作一年后,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引进人才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优秀的报师市组织部(人事局)。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将对其进行考察,合格者可纳入各级后备干部培养。

  第六章 人才引进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师市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并根据师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递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师市财务(财政)预算,用于师市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做好特殊重大贡献人才的奖励、对有发展潜力人才进行培养、解决师市产业发展瓶颈科研项目的资金支持等,专款专用。各单位也要设立相应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引进人才所需的各项经费,除特别说明外,财政开支单位经师市财务(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权限审批,由师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各列支50%;财政定额补贴和非财政开支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可申请师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资助。

  第三十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审批程序:由引进人才单位出具申请报告,填写《农一师阿拉尔市引进人才资助经费审批表》,经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签署意见后,呈报师市领导审批后,由师市财务(财政)局向申请单位拨款,拨款单位做到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   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由师市监察局、财务(财政)局、审计局进行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二条  师市党委组织部要制定现有各类人才管理办法,对现有的各类人才比照引进人才管理,在师市营造重才、惜才、爱才、用才、育才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师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行文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人才引进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县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积极吸引各类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进一步优化县属国有企业人才结构和人力资源配置、完善人才工作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核心竞争力,根据仁寿县属国有企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在县属国有企业内部现有人力资源不能满足对人才需求的前提下,经县国资局和县国资局党委核准,从国(境)内外择优录用具有一定工作经验、能力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年薪制考核的所有仁寿县属国有企业,其余县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权限

  第四条成立仁寿县属国有企业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人才的引进工作。由县国资局局长任组长,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和县国资局分管县属国有企业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县国资局企业管股和县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和协调解决引进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资局企管股,具体负责人才引进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单位引进人才的政策,编制引进计划,审核县属国有企业引进人才的需求信息,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引进人才工作。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引进人才原则

  (一)引进人才应坚持以下原则: 

  ⒈“专业对口、按需引进”原则。引进人才须遵循县属国有企业战略发展要求,并结合各单位的实际,以岗位需求为依据,按照专业或工种类别,引进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⒉“适度从紧、严格标准”原则。公司需要人才,首先要着眼于内部培养,要严格控制从公司外部引进人才的数量,以精干员工队伍,提升劳动生产率。要严格引进人才的标准,确保引进具备较高素质和能力、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的人才。 

  ⒊“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为提高人才引进的有效性,引进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确保有充足数量的备选人,以竞争择优来提升引进人才与岗位需求的匹配度。 

  ⒋“目标考核、协议管理”原则。引进人才的首次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到五年,试用期三个月,同时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试用期和首次劳动合同期满前,各单位要进行严格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辞退。 

  (二)范围、对象及条件 

  ⒈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对县属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等起关键作用,且急需的重点专业领域技术人才,主要包括:财会、金融、风险管理、文秘、工程建设、造价预算、规划设计、园林绿化、农业经济管理、公交职能调度管理、物业管理、给供排水等专业人才。重点包括: 

  (1)紧缺专业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2)具有在国内规模以上国有企业担任过中层正职以上的管理,懂经营、能融资、善营销并有实绩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3)具有在银行、保险、信托、债券和担保公司担任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才,熟悉基金及PPP运作模式、懂金融、能融资、会理财的投融资管理人才; 

  (4)熟悉工程规划、施工建设、园林工程施工、给排水工程等专业中高级技术职称; 

  (5)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才。 

  2.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党纪、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记录;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能力和相当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行执业(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3.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对特别优秀或者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和工作年限);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专业从业经验和从业业绩,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内某个方面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为企业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六条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每年将根据县属国有企业的需要,在企业核定的编制内,招聘应届和历届大学生,招聘工作需提前规划,确保招聘质量。

  第七条引进渠道

  ⒈通过与省内外的人才市场建立联系,直接从人才市场进行招聘。 

  ⒉委托人才中介机构,利用其信息优势,进行招聘。 

  ⒊通过高校毕业生双选会、人才交流会、人才招聘网站或报刊杂志、电视电台公告信息等渠道。 

  4.通过公司内部员工推荐、人才个人自荐等方式。 

  第八条引进工作程序

  ⒈制定计划。各县属国有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在现有员工无法满足其人才需求、确有岗位空缺的情况下,即可制定引进人才需求计划,报县国资局审核批准,重大的人才需求计划报县国资局党委批准。 

  ⒉信息发布。根据批准确定的引进计划,经县国资局审批同意后,选择适当的引进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⒊报名、资格审查。对报名人员应聘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筛选,确定初选合格人员名单。 

  ⒋考核。县属国有企业按照专业(或工种)建立相应的考评专家库,根据考核需要,分别由用人企业代表、随机抽取的考评专家组成招聘考试小组,负责对初选合格人员的考试考察工作。根据招聘岗位任职条件以及应聘人员经历等,选择恰当的考试考察方式,一般应有笔试、面试、技能水平鉴定、考察等内容,考察重点为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⒌体检。经考试考察合格人员,还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体检,出具医院体检证明。 

  ⒍确定聘用人选。完成上述工作,用人单位确定招聘对象之后,将候选人能力、水平和业绩相关的证明材料等档案报县国资局企管股备案。 

  ⒎被录用对象到用人企业进行试用期3个月。 

  8.到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办理录用手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发放录用通知单,核实拟聘人员与其他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目标责任书》及相关协议。 

  第九条薪酬及福利待遇引进的人才可纳入企业员工体系管理,也可采取其他较为灵活的方式管理(如人才购买服务)。公司可根据人力资源市场的情况确定不同人才的薪酬水平,并与应聘者进行充分的沟通。根据仁寿县劳动力市场有关情况,现建议薪酬标准为:

  1.中级专业技术人才月基本工资原则上不高于4000元(不同类型的专业可实行差异化待遇),全年绩效原则上不高于年基本工资总额;特殊紧缺中级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提高,报县国资局审核后实施。 

  2.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月基本工资原则上不高于6000元,全年绩效原则上不高于年基本工资总额1.5倍(不同类型的专业可实行差异化待遇);特殊紧缺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提高,报县国资局审核后实施。 

  3.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待遇: 

  ⑴实习期月基本工资:本科学历为1800元,硕士研究生为2200元,博士研究生3000元。 

  ⑵实习期结束后月基本工资:本科原则上不高于2500元(其中:本科学历未取得对应学位的,应发月基本工资降低200元;双学士本科生按对应标准上浮200元执行);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高于3500元;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高于5000元。 

  ⑶绩效工资根据每个企业内部考核年终一次性计发,与企业效益挂钩。 

  ⑷应发月基本工资标准中不包含夜班津贴、加班费、延时工资(三班补贴)等各类津补贴。 

  (5)“五险一金”的缴纳标准严格按县国资局、县国资局党委规定和县人社局要求进行缴纳。 

  4.今后,县国资局将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人员薪酬的变化情况实时进行调整,确保与薪酬市场化。 

  第十条管理及考核

  1.各用人单位须在劳动合同(协议)中明确规定完成工作目标的考核要求,以及考核结果的应用,要深入了解引进人才的工作情况,进行过程管理和定期评价,建立引进人才档案,及时发现并解决相关问题。要对照目标责任制任务书(或者招聘公告),及时严格进行试用期和首次劳动合同期的考核,对不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须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上情况需及时报告县国资局企管股。 

  2.单位要定期、不定期对引进人才的工作及业绩等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和完善此项工作的意见。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引进人才的报到、工作安排、户口迁移及社保关系等事宜,由各用人企业自行负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人才引进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规范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科学发展、富民强市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人才原则;

  (二)引进、培养和使用并重原则;

  (三)政府引导、单位主体、市场配置原则。

  第二章人才引进

  第四条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是指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先进装备、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烟草、食品、纺织、林纸等传统产业所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应用型和关键领域的国内外高端技术人才、高层管理人才和高级金融人才(以下简称“三高”人才),以及由“三高”人才率领的创新专业研发和管理团队;

  (三)省(部)级以上优秀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五)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

  (六)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七)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或专有技术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人才或团队;

  (八)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应用型的,能够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门人才。

  第五条引进人才坚持市场化配置,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实行双向选择。

  第六条对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可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分离,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商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月薪制或年薪制。鼓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实行技术入股、智力入股、资金入股、管理入股等新的分配方式,收入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第七条对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按下列条件和标准对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予以经费支持: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项规定条件,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下同)正式合同的,由市人民政府分别拨付150万元、80万元、50万元给用人单位,用于为引进人才提供安家补助费和事业启动资金,其中安家补助费不低于30%。用人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经费支持标准,按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项规定条件,未享受本条(一)项规定待遇的,由市人民政府按实际在我市工作时间,每月发放10000元生活津贴;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项规定条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下、二年以上(含二年,下同)正式合同的,由市人民政府按实际在我市工作时间,每月分别发放5000元、3000元生活津贴。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五)、(六)项规定条件,且与企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合同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分别发放6万元、5万元、4万元安家补助费,分三年发放到位。

  (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五)项规定条件,且与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合同的,分别发放6万元、5万元安家补助费,分三年发放到位。

  (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五)、(六)项规定条件,到企业直接从事科研、生产、经营,且与企业单位签订二年以上正式合同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住房补助和生活津贴。发放标准为:属第四条(四)项规定条件的,每月住房补助和生活津贴各1000元;属第四条(五)项规定条件的,每月住房补助和生活津贴各800元;属第四条(六)项规定条件的,每月住房补助和生活津贴各500元。住房补助和生活津贴最长发放期限为五年,每年核发一次。

  (六)属于柔性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且未享受上述待遇的,可由专家认定委员会研究确定待遇,实行一事一议。

  夫妻双方同为引进人才的,住房补贴按一方享受的最高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八条引进到我市工作,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项规定条件的人才,自引进之日起,五年内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受益财政关系全额兑现奖励。

  引进到我市工业企业工作,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除(一)、(二)、(三)项规定条件之外的高层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万以上的,自引进之日起,五年内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按受益财政关系兑现奖励。

  第九条引进人才的科研经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优先安排。对引进人才携带的高科技开发项目、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对传统产业有重大升级作用的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通过产业引导资金、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等渠道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条对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引进人才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认定后,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内优先聘用。

  第十一条引进人才落户我市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其配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优先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原没有正式工作的,优先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并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协助安排其就业。引进人才的未成年子女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学校就读。

  第十二条对引进人才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纳入市“十百千”人才工程人选,享受相应的教育培训和业务资料补助费等待遇。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优先推荐为市级以上人才奖、科学技术奖和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候选人,优先申报评审和破格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对引进人才,可随时办理引进手续,并实行人才自由流动政策。引进人才的人事档案由市人力资源开发交流服务中心的,免收人事费用。事业单位编制内引进专业对口、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紧缺急需人才,经有关部门批准认定,可破格聘用。事业单位编制已满,确需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由用人单位事先向编制和人事主管部门申报,经人事主管部门认定后,由编制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编制事宜。

  第三章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建立多渠道的人才培养投入机制。市、县两级人才培养投入资金每年应与财政收入相应增长,事业单位每年要安排专门经费用于人才培养,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优先用于人才培养。

  鼓励和吸引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人才智力开发事业,拓宽人才培训教育投资渠道。

  第十五条完善市“十百千”人才工程人选培养措施。每年选派10名左右第一、二层次人选外出培训深造,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按第一层次人选每人3万元、第二层次人选每人2万元的标准给予培训经费补贴。加大对工程人选学习业务经费的投入,第一、二层次人选在担任工程人选期间,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1500元的业务资料补助费;第三层次人选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工程人选所在单位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业务资料补助费,实行实报实销。

  第十六条加强人才载体建设。加快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加速培养博士后人才资源,鼓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大力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从市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中每年给予现有工作站科研经费1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研发和技术中心,对新建部级、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给予一定的研发经费支持。支持企业以技术研发机构为依托,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区,制定相应吸引人才来园区创业政策。

  第十七条加大人才继续教育力度。围绕我市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课题,举办高层次人才高级研修班,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来常讲学交流。建立和完善中小微型企业家培养机制,组建企业人才沙龙,定期开展学习交流。

  第十八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在职培养各类人才,不断提升人才的素质和水平。对我市事业单位现有人才中通过培训深造新取得博士学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回原单位工作不少于三年服务协议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2万元。对我市工业企业现有人才中拥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或者通过培训深造新取得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参照人才引进政策的相关标准发放生活津贴。

  鼓励各系统、各行业和企业组织各种中短期培训,选送优秀人才到国(境)内外培训或到发达地区或企业跟班学习、挂职锻炼。

  第十九条实施“名师名家”培养工程。每三年开展一次市“名师名家”评选活动,每次评选30名左右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突出贡献的专家、行家、能人和专业领军人物作为市“名师名家”,由市人民政府每人每年发放生活津贴6000元。最长发放期限为三年,每年核发一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人才使用

  第二十条实行区域内人才资源共享。鼓励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不损害本单位或他人利益前提下,经本单位许可,到市内其他单位兼职(聘职),参与技术开发研究,兼职(聘职)收入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鼓励人才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经本单位同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承包、领办、创办企业或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五年内保留档案工资,参加正常晋档晋级,创业期间享受现行相关优惠政策。五年期满后,本人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二条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锻炼。对通过科技特派员、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医生晋升职称前下乡锻炼、星火“12396”农村科技信息服务等载体,到农村基层和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原单位的职务、职称以及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发挥高层次人才的决策咨询和参政议政作用。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研究论证,提出意见、建议和方案,作为决策参考,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优先推荐符合条件且个人有意愿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担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建立和完善激励分配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和人才选拔使用机制,保护好各类人才在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方面享有的权益,充分发挥现有人才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章人才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快人才市场建设。办好人才市场,创新机制,规范管理,完善服务体系。

  第二十五条建立和完善高层次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加快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建设,不断扩充入库人选。建立人才信息制度,定期重大人才活动、人才政策信息和急需人才专业目录,提供创新成果交流、继续教育、技术成果交易、投融资和技术支持等服务。成立高端人才俱乐部,促进高端人才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第二十六条加强专家的联系与服务。完善市级领导联系专家制度,充分听取其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坚持专家慰问、休假疗养制度,定期开展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工作,建立专家健康档案,开展专家健康管理,开通专家看病就医“绿色通道”。

  第二十七条设立专家认定委员会。专家认定委员会由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聘请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审定高层次人才范围对象,对引进人才和现有优秀人才资格进行认定,为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咨询建议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完善人才评价考核机制。建立以业绩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才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分类分层次、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各类人才的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成果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工资、续聘职务、评定职称、兑现补贴、实施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加强人才工作督促检查。将人才工作纳入区县(市)绩效评估和市直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加大人才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市人才工作的优惠政策和各类人才的优秀事迹、突出贡献等,充分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资金保障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人才队伍建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状况逐年提高。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表彰奖励等工作,专款专用。

  对本办法第七条(四)项规定的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安家补助费和第十八条规定的事业单位在职人才培养的一次性经费补助,由同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承担50%,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各区县(市)要加大对人才开发的投入和引导力度,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每年应按一定比例相应增长。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才开发的专项资金。

  第三十二条健全人才激励机制。

  (一)完善“市优秀专家”等优秀人才评选奖励制度,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予以奖励倾斜。对具有重大贡献的科技创新项目和个人,根据《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予以重奖。

  (二)设立人才工作奖,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对在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人才发挥作用明显、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人才引进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我市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加快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队伍,构筑新世纪漯河人才高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引进工作。

  第三条引进到我市的各类人才来去自由,享有与我市居民平等的工作和生活权利,享受我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创造条件为各类人才来课工作提供最大的方便和优质服务。

  第二章引进人才的对象

  第四条引进人才的重点是高层次人才和我市急缺人才,具体包括:

  (一)院士、博士生导师、博士,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国内外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

  (三)懂技术、善经营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四)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急需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五)拥有专利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各类人才;

  (六)其他经审核认定或本市用人单位急需的具有创新能力、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三章引进人才的原则与方式

  第五条引进人才实行双向选择、学用一致、人尽其才和引人与引智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引进人才实行灵活多样的方式、因人因事制宜:

  (一)可以调入,也可以借调、兼职、智力交流、担任企事业单位技术顾问、聘请咨询专家等柔性人才流动形式来漯工作;

  (二)以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形式为我市服务;

  (三)采取承包、租赁、领办、创办、联办各种实业或以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到企业投资人股等方式为我市服务;

  (四)双方愿意接受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人才引进可通过推荐、自荐、招聘或人才中介牵线搭桥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引进人才的优惠措施

  第八条调入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经审核批准后,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调随迁。

  第九条引进地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优秀拔尖人才,其配偶、子女随调随迁人数不受限制,原为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手续。

  优秀拔尖人才配偶、子女要求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协助落实单位,或纳人人才市场推荐就业。

  子女人托或义务教育阶段人学,由教育部门按就近人学的原则妥善安置,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条获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出国留学人员来漯创业,落实不到工作单位的,可由政府授权的人才交流机构代为接收,实行人事。

  第十一条对我市急需的非课河籍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可以采取先接收、再就业的办法引进,其人事关系、档案等实行人事。

  第十二条非公有制单位引进的人才,可实行人事;其选拔使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晋升、继续教育、家属子女农转非等与国有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引进我市急缺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计划、工资总额的限制。

  引进我市急需的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和特殊的高层次科研、经营管理、智囊型人才,在岗位和职级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按管理权限及时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引进人才在外地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的,均予以承认,并可按相应的任职资格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数额限制。对其中的优秀人才,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引进后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依据有关条件,经批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贡献特别突出的,积极推荐申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第十五条引进人才的工资待遇完全放开,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

  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资金等方式参与方式经营、分配,分配方式及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引进人才进行的科学研究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属于国内空白或者我市急需,可按有关规定优先立项并申请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和课题经费。

  第十七条签订协议引进到我市工作的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博士,根据需要市政府聘为高级顾问的,分别给予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工资补贴。

  第十八条建立引进人才医疗保健卡制度。对引进人才定期安排健康体检,并根据贡献大小,安排疗养。

  第十九条引进人才因原工作单位不同意调出造成辞职、辞退的,承认其原有身份,重新建立人事档案、工龄连续计算;社会保险关系转不来的,经社会保险部门审定,由用人单位补交。

  第二十条引进单位应积极为引进人员解决住房,本人需要购房的,享受本市房改有关政策,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补贴。引进人员的搬迁费用由用人单位实报实销,或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安家补助费。

  凡引进到本市工作并签订五年(含五年)以上服务合同的需要在本市定居的下列工作人员,硕士生一次性给予安家费2万元,博士生、博士后工作站出站人员一次性给予安家费10万元,博士生导师一次性给予安家费15万元,院士一次性给予安家费30万元。安家费由引进单位支付,单位确有困难者,市财政可适当给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对未转户口和人事关系来课工作的人才,实行《引进人才工作证》制度,在工作生活和家属子女安排上享受优惠待遇。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交通、通讯、食宿、资金、.场地和人员协助,具体报酬依据互惠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由双方商定。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鼓励留学人员来漂创业。留学人员来课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产业,按外商投资企业予以确认,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资金短缺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补贴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帮助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解决特殊困难,奖励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作出显著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积极创造条件建设人才公寓,供短期来我市服务的各类人才租住,为引进人才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五条引进人才带项目和人员整体转移到我市发展的,由市、县区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审定后,在土地征用、立项、城市建设配套费用等方面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对引进人才、智力或项目有功人员,由用人单位依据引荐人才或项目所做出的贡献,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更宽松的政策,并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我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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