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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工作制度管理制度集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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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工作制度管理制度集合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篇: 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安全防范,确保人民法院各项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明确司法警察工作职责,规范司法警察安全保卫、押解、看管、值庭、协助执行等工作,确保本院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根据本院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警务保障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司法警察职责及用警规定

第一条本院的安全保卫及警务保障工作由司法警察大队负责。司法警察大队具体负责安全检查、值班、值庭、押解、看管、协助执行、外地法院委托的法律文书送达、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本院保安人员由司法警察大队统一管理。

第二条司法警察的职责:

1、维护法院机关场所秩序、负责安全检查、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

2、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警务保障职责,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3、维护庭审秩序,负责警卫法庭安全,保障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审判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4、参与配合财产保全、执行工作中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实施拘传、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

5、负责本院决定羁押被告人的身体健康检查;

6、执行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县院开庭审理的各类案件,司法警察大队必须派员值庭;基层法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申请派警值庭。

第四条特殊情况申请使用司法警察提供警务保障的,各审判职能部门应当在用警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警察大队提出用警申请。用警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用警部门、时间、理由,案件性质、注意事项等信息,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用警。

第五条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保卫和警务保障工作中应当做到: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各项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机智灵活,严格、文明、规范执法;保守审判秘密和工作秘密;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熟练掌握使用的武器、警械以及技术装备,加强体能和专业技能训练,精通本职业务。

第二章值班及安全保卫

第六条门卫值班实行24小时不间断轮流值班制,负责院办公区及人员的安全保卫,上班期间由司法警察、保安各一名值班,其余时间由保安值班。法定节假日由办公室安排本院各部门和保安共同值班

第七条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认真履行如下职责:

1、进行安全巡查,排除安全隐患;

2、询问来访事由、登记来访人员基本情况;

3、对来访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

4、联系接访部门及人员;

5、对影响工作秩序的人员进行制止或带离。

第八条对来访人员严格进行安全检查,安检时首先过安检门检查,发生报警后持手持安检仪检查,必要时要进行搜身检查,对所有箱包当面开包检查。发现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对瓶装液体的安全性进行必要的检查。对参加旁听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后方可放行。

第九条安全检查工作其它要求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规范操作。

第十条当事人直接找院领导的,值班司法警察应打电话征求院领导的意见,得到允许后方可放行。

第十一条值班人员工作时必须着警服,按规定携带、使用警械,做到衣着整洁,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第十二条值班期间不得脱岗,值班结束时,要在值班记录簿上如实地记录值班情况,并与接班人员作好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下班后,保安要对办公楼进行不定时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并报告司法警察大队领导。

第十四条人民法庭安全保卫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法庭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人民法庭在本庭干警中确定一名兼职司法警察,负责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来访人员的安全检查和庭审活动中的秩序维护工作。兼职司法警察受庭长领导,司法警察大队负责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五条值班期间,如发生安全隐患,值班人员应及时报告值班领导或主管领导,必要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三章押解

第十六条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必须规范着装携带戒具和提押票。提押时应按提押票内容逐一核对身份、案由和人数并加戴戒具。在押解负责人安排押解任务后,应及时对被告人进行搜身检查,责任到人,实行分工包干负责制。还押时带回提押票。

第十七条押解人员将被告人押解上车后,押解负责人应及时清点人数。押解被告人的警力配置,原则上两名司法警察押解一名被告人,押解女性被告人必须有女司法警察。押解同案犯为异性被告人时应采取适当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押解途中,押解人员应注意观察被告人的动态,发现有串供、行凶、暴动、脱逃、自杀或者抢夺枪支警械等迹象时应立即坚决制止和妥善处理,保障押解途中的绝对安全。

第十九条押解途中如遇有交通堵塞或事故等,押解车辆应尽量绕道行驶,以最快的速度开辟行车路线。

第二十条押解途中,押解车辆若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押解人员要密切注意被告人的动态,严格控制其行为,合理组织警戒,及时报告院领导解决救援车辆和增加警力,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严格遵守开庭时间安排,提前20分钟前将被告人押解到候审室候审,如有特殊情况,押解负责人及时报告院领导。

第二十二条押解被告人下车或出入法庭时,司法警察应在被告人侧后抓住其手臂。庭审时对少年犯不准使用戒具。在执行押解任务时,不得搭乘与押解工作无关的人员。长途押解被告人应避开环境复杂场所食宿。

第二十三条执行押解任务时,押解人员必须保持通讯工具畅通。

第二十四条押解工作其他要求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规范操作。

第四章看管

第二十五条担任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应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不得擅自离开被告人和羁押场所,不得做与看管无关的事情,不得询问或谈论案情,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第二十六条看管时要密切注意被告人动态,严防被告人自杀、自残、行凶、脱逃、串供、传递信物及其他不法行为。同案犯有女性被告人时应分开关押,隔离看守,看管女性被告人应有女司法警察参加。在临时羁押场所执行看管任务时,要适当增加警力,并提前做好清场工作。

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在羁押室有不法行为时,应及时予以制止。严禁打骂、体罚,虐待被告人。被告人用厕时,司法警察必须跟随,保证被告人始终处于司法警察控制之内。

第二十八条被告人在看管期间,如交待问题或提交检举揭发材料等,看管人员应及时转告或送交案件承办人。

第二十九条严禁无关人员接近被看管人,严禁被告人亲属给其捎带食品、物品,传递口信。

第三十条重大案件或重刑案件应面对面进行看管。

第三十一条看管工作其它要求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规范操作。

第五章值庭

第三十二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必须按照规定规范着装、佩带警械,听从审判长和值庭负责人的指令,做到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严禁无关人员接触诉讼参与人。

第三十三条司法警察对旁听人员应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进入法庭,对其它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第三十四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站立于审判区侧面,法庭调查开始前采取站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

第三十五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应按法官要求准确传递、出示证物,未经审判人员准许,不得把证据递到当事人手中,以防证据毁损;作案凶器一律不得递给被告人。

第三十六条对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的,应当予以劝告、制止;对哄闹、冲击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应根据审判人员的指令迅速予以处理。对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制止无效、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值庭司法警察根据审判人员的指令可以当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值庭司法警察应提高警惕,防止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斗殴,串供、脱逃等行为或其他妨碍法庭正常秩序行为的发生。遇有突发事件,应全力以赴,沉着应对,果断处置。

第三十八条值庭人员替换时,相互间须行举手礼。

第三十九条值庭工作其它要求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规范操作。

第六章协助执行和送达法律文书

第四十条司法警察在协助执行、财产保全中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服从办案法官的指令。

第四十一条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时,应当认真核对、登记法律文书份数,严格按照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确、及时送达法律文书,不得故意拖延时间,不得将法律文书带至家中和公共场所。

第七章特殊情况处置

第四十二条在安全保卫和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突发紧急情况,司法警察必须果断予以处置,待险情消除后,立即向院领导报告,根据命令或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四十三条在安全保卫和警务保障工作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警告无效,司法警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

1、被告人脱逃的;

2、被告人或其他人员企图袭击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3、围堵、攻击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的;

4、强行冲越司法警察为履行警务保障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5、冲击、哄闹法院办公区或以其他方式危害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工作秩序需要当场制止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司法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四十四条在警务保障工作中,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经警告无效,司法警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1、被告人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的;

2、被告人脱逃,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

3、劫夺被告人的;

4、抢劫、抢夺枪支、弹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司法警察,危及司法警察生命安全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司法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司法警察使用武器时,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不得使用武器和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时,禁止使用武器和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第四十五条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按本院制定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进行。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保卫和警务保障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可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院领导诫勉谈话、停职检查:

1、在执行值班、值庭、押解、看管、协助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时擅离职守或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服从司法警察大队主要负责人安排和指挥的;、

2、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关于值班、值庭、押解、看管、协助执行、送达法律文书、特殊情况处置等相关规定的;

3、与被告人或其家属相互串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通风报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具有其它需追究司法警察及部门领导责任的情节。

聘用制保安违反本制度规定,视情节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解除合同。

第四十七条在安全保卫和警务保障工作中,司法警察大队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停职检查直至纪律处分。

1、组织学习培训不力,司法警察业务技能不熟练;

2、对日常警务保障工作管理和督促检查不到位,执行任务不规范;

3、重大案件未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

4、年终各业务部门测评满意率达不到80%以上;

5、处置突发事件应对不及时,指挥不正确,造成严重后果。

第四十八条司法警察有私放被羁押人员、因过失导致被羁押人员脱逃、自伤、自杀或者行凶伤人以及违反规定保管、使用枪支、弹药、警械等特殊物品的,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保卫和警务保障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制度所称“安全保卫和警务保障”,是指法院办公、审判区域的安全检查和安全防范,以及法院工作中所必需的值班、值庭、押解、看管、协助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警务保障。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所称“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审判活动中,依法将被告人及其它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押至法庭或羁押场所,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看管”,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在人民法院办案工作区或者其他指定地点,依法对被告人进行看守管理,保证办案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所称“值庭”,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院此前制定下发的《司法警察押解工作制度》、《司法警察庭审看管制度》、《司法警察值庭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篇: 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新疆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法警大队大力推进警队改革创新,从制度建设、业务学习、体能强化等多方面入手,制定工作学习计划,全面提升大队的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

一加强制度建设,确保警队制度的先进性。年初警队努力从司法警队的制度建设出发,力求平时工作中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在工作中做到四严:押送被告人突出一个“手续严”、押解途中突出一个“监视严”、维护法庭安全突出一个“值庭严”、羁押候审突出一个“看守严”。为杜绝意外的发生,出发前认真核查押解人员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二加强学习,强化执法能力。在大小会议中不断强调司法警队队伍学习的必要性,为了确保警队的业务能力的提高,全体警员学习先进警队的工作经验。

三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组织全体法警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司法行为规范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开展队内讨论,增强警员对司法执法的认识;加强警员装备管理的意识,警队从警务工作的风险性入手让全体警员进行了学习,同时完善警务装备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了司法安全;详细制定了安全保卫工作的应急方案,对可能影响法院安全的各种苗头和倾向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排除,确保法院办公秩序,严防治安事故、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三篇: 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一、办理诉讼当事人、旁听群众、来访人员的身份查验和登记手续: 

二、对持有法院传票、通知的诉

讼当事人和持有有效证件的旁听群众,办理登记手续后,指引进入审判区;

三、对持有身份证件、证明材料的公务、来访人员,应与相关部门联系,同意接待的,办理登记手续后,指引进入办公区域由有关部门来人带入办公区域; 

四、要求会见院领导的公务、来访人员,应与办公室联系预约,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办公区域; 

五、对告状、催办、申诉、上访人员,指引其到信访接待室接洽联系或向有关部门告知情况,要求有关部门解决;

六、本院干警亲友来访,值班法警应当与被访干警电话联系核实无误后,来访人员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并为干警亲友指引道路:

七、检验和指挥出入法院的车辆;

八、维护审判、办公区的安全秩序;

九、对来访人员无理取闹,扰乱审判、办公秩序的,在劝阻无效后,应当采取防止事态扩大的控制措施,对危及法警或其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人,可以采取足以制止危害行为的正当防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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