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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工作报告原文农村公路自查自检工作报告集合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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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工作报告原文农村公路自查自检工作报告1

近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已于9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详细内容。

(20xx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加大农村扶贫开发力度,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通过政策、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帮助扶贫对象脱贫和可持续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扶贫开发应当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发挥扶贫对象主体作用,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巩固脱贫成果。农村扶贫开发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实现共同富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扶贫开发目标确定、资金投放、任务分解、监督考核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主体责任,负责精准识别、项目审批实施、资金安排使用、人力调配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贫困户识别、退出、扶贫措施的落实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扶贫开发宣传教育活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农村扶贫开发和脱贫致富的典型事迹,激发贫困户自主脱贫的积极性,引导形成扶贫济困、勤劳进取的社会风尚。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识别确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区)。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可以制定高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的省农村扶贫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调整。

第八条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管理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扶贫标准、程序,确定贫困户、贫困村。对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新增贫困户应当及时纳入扶贫对象范围。

贫困户、贫困村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录入建档立卡信息采集系统,贫困县(区)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录入。录入扶贫对象基本情况、致贫原因、发展需求、帮扶措施等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负责对系统内录入信息进行审核,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负责对系统内录入信息进行监测。

扶贫对象应当如实提供建档立卡所需信息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贫困退出机制。达到贫困退出标准的扶贫对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退出。扶贫对象退出后,原有扶贫政策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贫困监测制度,联合发布农村扶贫开发有关信息,准确反映贫困状况和扶贫对象变化趋势,为扶贫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村扶贫开发规划,拟订年度农村扶贫开发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行业发展规划涉及农村扶贫开发的,应当与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发展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家庭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培育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发展光伏、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带动和帮助扶贫对象稳定脱贫。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贫困地区建立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引导和支持用人企业在贫困地区建立劳务培训基地,建立和完善输出地与输入地劳务对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户中的劳动力以及贫困地区返乡创业的农民工进行实用技术培训和生产技术指导,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高其职业技术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自主创业的,在项目、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及库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实施自愿易地扶贫搬迁,精准培育和发展迁入地产业,提供住房建设优惠政策支持,帮助搬迁户改善生活和发展条件。

易地搬迁农村新型社区应当与产业园区、生态园区协同建设,推进生态、生活、生产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扶贫机制,在项目和资金上向贫困地区倾斜。建立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和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统筹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帮助保护者实现稳定脱贫。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建立省级统筹乡村教师补充机制,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完善教育救助体系,建立和落实家庭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资助机制,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落实贫困地区教师优惠政策和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对有贫困地区任教经历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职称;对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在其他贫困山区乡村任教的义务教育教师给予生活补助,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健康扶贫,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为主,疾病应急救助、社会捐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为辅的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和工作机制。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对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实现应保尽保,新增支出除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不足部分,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以省级财政解决为主。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组织与贫困户、贫困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财政扶贫资金或者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可以以股权形式量化给贫困户、贫困村,优先安排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贫困户、贫困村参与农业、旅游业等产业开发,可以将土地、林地、水面等生产资料委托生产经营组织经营或者将经营权折价入股。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与贫困户、贫困村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将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条件列入行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贫困地区道路、农村校舍、危房改造、农田灌溉、安全饮水、农网改造、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建立政府搭台增信、银行降槛降息、企业农户承贷、保险兜底保证的多方联动贫困贷款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贫困地区扶贫贷款财政贴息、风险补偿、融资担保和融资增信机制,加强农村扶贫开发投融资主体建设,建立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网络。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贫困户提供免担保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带动贫困人口脱贫成效明显的市场经营主体发展。

推行分类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进行贴息;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生产经营组织根据带动贫困户的数量,实行差别化贴息。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精准扶贫的保险产品。改进和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新型科技服务体系,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扶贫,创建科技扶贫示范村、示范户,促进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应用。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教育、卫生、医疗等机构建立智力扶贫机制,为贫困地区定向培养人才,组织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开展农村扶贫开发服务。

第二十三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招工用工、捐资助贫、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参与村企共建、结对帮扶等扶贫开发活动,引导企业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方面对贫困地区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直驻冀单位应当承担定点扶贫任务,向贫困村精准派出驻村工作组,开展结对帮扶。

驻村工作组重点帮助派驻村开展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监管扶贫项目资金使用,协调推进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本级选派的驻村工作组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农村扶贫开发市场化模式,引导各类资源要素向贫困地区流动,推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普及理想、道德、文化、法制等教育,发挥乡规民约积极作用,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树立脱贫典范,提高贫困人口综合素质。

加强贫困县及乡、村文化馆、图书馆和综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设施投入,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体育健身、宽带乡村等惠民工程建设。挖掘乡村文化资源,开发特色文化产品,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贫困地区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农村扶贫开发各项工作。

贫困县(区)应当有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机构,确保人员编制和工作条件适应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需要。扶贫开发任务重的乡(镇)应当有专门人员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扶贫开发信息管理,建立扶贫开发信息数据平台,实现各级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相关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为参与农村扶贫开发活动的单位、个人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扶贫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就业扶持、易地扶贫搬迁、教育扶持、生态保护、扶贫培训和公共服务等项目。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扶贫项目申报指南,并在每年12月底前建立下一年度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库中的项目可以根据精准扶贫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项目申报不得虚构或者伪造。

年度实施项目应当从扶贫项目库中选取。经批准的年度实施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十一条扶贫项目应当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公开公示制、绩效评估制和竣工验收制,并依法接受审计。

扶贫项目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标要求的,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标。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后二十日内建立公示牌,公示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度、主管单位及负责人、监督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产业扶贫项目使用财政投入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在建立扶贫对象受益保障机制后,交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或者专业大户实施。

第三十四条扶贫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实施单位报请项目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标准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验收应当邀请扶贫对象参与。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项目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帮助受益地区、扶贫对象建立管理维护制度,明确管理维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

第三十五条 农村扶贫资金包括:

(一)财政扶贫资金;

(二)社会帮扶资金;

(三)金融扶贫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投入在农村扶贫开发中的引导作用,将财政扶贫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大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在脱贫攻坚期内,各级财政应当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财政扶贫资金投入。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脱贫攻坚期内实施占补平衡、增减挂钩等土地政策形成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脱贫攻坚。

国家、省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配套资金。

第三十七条贫困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制定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推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向农村扶贫开发,扩大扶贫资金投入总量,提高资金使用精确度和脱贫效益。

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贫困县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扶贫资金,应当根据其所在地县(区)制定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进行审计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不得干扰资金统筹整合使用。

第三十八条社会扶贫资金应当按照帮扶单位或者捐助者的意愿使用,及时向帮扶单位或者捐助者反馈使用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捐助资金扶贫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九条扶贫资金实行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公示公告制度。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冒领和贪污农村扶贫资金。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接受监督。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扶贫项目和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相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农村扶贫开发优惠政策或者农村扶贫资金、物资。

第四十二条农村扶贫开发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依法建立财务制度,设立会计账簿。入股贫困户可以查询生产经营组织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成员权益,保证农村扶贫开发生产经营组织接受入股贫困户监督。

第四十三条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应当接受扶贫对象和社会公众监督。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脱贫攻坚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提前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贫困县给予相应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扶贫政策执行情况、扶贫成效、群众满意度等进行调查评估,并作为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贫困退出标准,不得弄虚作假。

(一)降低贫困退出标准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冒领和贪污农村扶贫资金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的;

(四)擅自变更扶贫项目的;

(五)限定或者干扰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虚构、伪造扶贫项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消该项目,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追回已拨付的扶贫项目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骗取农村扶贫开发优惠政策或者农村扶贫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相关优惠;获取经济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政府工作报告原文农村公路自查自检工作报告2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落实机制。

一是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科室(站)长为组员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亲自挂帅,各级责任人层层抓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层层进行了分工,明确职责,力争做到虽是兼职,但要求精,在组织和领导上保证了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关心过问,加强监管。自普法工作开展以来,党委高度重视,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召开两次以上法制教育工作会,定期研究部署和解决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工作中不断向干部职工灌输法制意识,强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理念,深化和提高了干部职工对普法工作的认识和主动性;三是结合**工作的实际,制定了普法依法治理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将普法工作列入作为年终考核干部、评选先进的内容之一。

二、重视普法教育,完善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了《“四五”普法工作配档表》,明确了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目标;二是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每次学习都有学习记录。领导干部每年学法达到48小时以上,公务员每年学法达到40小时以上,职工每年集中学法2次以上;三是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化、经常化,对执法人员上岗前进行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考试不合格的经补考合格本资料权属文秘公文第一站严禁复制剽窃后方可上岗;四是从经常性教育入手,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集体配备了《干部法律知识读本》、《行政许可法》《四五普法读物》等书籍,订购了《求是》、《中国监察》等杂志,普及了规划规定的和主管的法律法规,并坚持每月集中学法一次,帮助干部职工提高法律、廉政和服务意识;五是积极参加建设平安**、《水法》宣传周等集中法制宣传活动,积极开展“”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

三、坚持依法治理,确保普法成效。

(二)全员参与普法,提高队伍素质。一是大力宣传。组织干部职工参加了“世界水日”和“水法宣传周”、《行政许可法》、“”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多项宣传活动,上街宣传共8次, 制作宣传展板十多块,发放宣传资料1万多份,接待咨询群众1万多人(次);二是学习培训。共组织职工集中学习政策法规、法律知识20次,组织职工观看专题片4次,举行《行政许可法》讲座2次;举办水法律知识培训班4次;利用每周五集中学习时间学习各种法律法规;每年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潍坊市以上培训班1次以上;今年6月2号组织有关科室、水管单位、防汛技术人员培训了《防洪法》及防汛知识;水行政执法人员全部通过了水法律法规上岗考试和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全年人均学法达到40学时以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保证了普法活动参与率达到100%。

(三)立足**岗位,开展依法治理。一是把“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建立在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制的基础上,按照“执法权限法制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的要求,指定完善了相关责任制度,普法依法治理责任制铺开面达到90%以上,并通过改进水行政工作,纠正和治理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保证了普法治理和业务工作的同步发展;二是教育干部职工立足岗位学法用法,坚持按《行政许可法》和《水法》办事。严格按照局党委制定的服务规范,在办理取水许可和收缴水资源费等业务中,自觉守法、廉洁奉公,预防和杜绝水资源费征收和水保两费征收等方面发生违法违纪事件。截至目前,共办理取水许可证270件,管理取用水企业500多家。三是建立健全依法治理规章制度、规范了行政行为,开通了举报电话、设立了举报信箱、聘请了社会监督员,强化了行政监督。

河北省政府工作报告原文农村公路自查自检工作报告3

为认真抓好国务院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大检查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聚焦突出问题,深入查找问题根源,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举一反三抓好整改。一是改厕工作。20xx年以来,根据《关于印发市农村“厕所革命”突出问题整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按照一户不漏原则,对20xx年至20xx年以来所有农户改厕工作进行了逐户逐项大排查,共排查71176户,发现问题1675户,通过建立问题、任务、标准、责任“四个清单”和问题整改工作台账,实行挂牌督办,销号管理,立行立改1675户。二是改水工作。需整改的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问题共14个,已完成8个,下剩6个目前已完成初步设计,招标手续正在办理中。需整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共46个,截止3月底,41个污水处理设施已完成整改,正在进行调试,准备验收销号,5个正在建设,预计9月底前完工。三是垃圾处理工作。自20xx年实施“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以来,严格按照“两分类、四处理”和“7个1”的生活垃圾分类收处和建设标准,在全县127个试点村民组和65个省市中心村开展了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严格把控垃圾分类收处作业流程,通过设置可回收垃圾兑换超市(暂存点)、可腐烂垃圾沤肥点,逐步完善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同时将逐步扩大垃圾末端“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覆盖面,继续推动农村垃圾整治工作。四是农药(农膜)包装废弃物处置工作。20xx年累计回收废弃农药瓶(袋)1988万个、废旧农膜2.6吨,无害化处置20.28吨,兑现补助资金584.8万元。20xx年,将健全完善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且运行良好,回收网点实现乡镇全覆盖,废弃物回收处置率力争达80%以上。

今年以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各项工作比往年有不同程度滞后,下阶段将抢工期、补短板,继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大行动”,确保今年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一是今年将严格按照“先建机制后改厕”的模式以及工程化思路改造农村厕所,同时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进一步强化问题整改,严格规范施工,严控改厕质量,力争把此项民生工程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20xx年全县由农户自行申报改厕15000户,截止目前为止已开工7986户,竣工5317户。继续推行“城乡环卫一体化”市场化保洁机制,在拟建、已建成的省市中心村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逐步扩大垃圾末端“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覆盖面,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无害化处置率100%。加大全县农村污水处理力度,整合环巢湖项目资金加强兆河、白石天河、马槽河小流域治理,针对农村污水收集和处理难问题,在去年探索农户“三口水”收集的基础上优化方案,确保农村生活污水不流入河流造成污染。

二是提升“三大行动”。继续强力推进村庄清洁行动,今年将按照三年行动方案目标完成下剩51个村整治任务,同时扩大整治面,向农村纵深发展,完成1500个左右村庄“五清一改”任务;在此基础上突出特色,重点打造200个左右“五化两改”村庄,提升整治水平。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20xx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确保规模养殖场设备设施率100%,粪污资源化利用率90%以上。继续推进“规划师下乡”活动,在完成村庄分级分类基础上,充分尊重群众建议,编制“管用、能用、好用”村庄规划,制定“五化两改”村庄“四图一表”,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年底前完成下剩51个村规划编制任务。

三是夯实美丽乡村建设。20xx年建设26个省市中心村,目前污水处理、道路建设等工程类项目基本结束,其他环境整治等提升工程正在补缺补差,6月底前将全面结束待省市验收。20xx年建设17个省市中心村,目前9个中心村已完成污水处理工程和设施,下剩中心村已编制工程量清单,适时挂网招标,力争年底前完成所有工程类项目。继续加大美丽乡村示范村和重点示范村创建力度,确保顺利完成20xx年13个创建任务。

17个镇(园区)已成立农村改厕管护服务站,具体负责厕具维修、协助清掏等日常管护工作。同时借鉴和学习周边地区成功的农村改厕后续管护经验,积极探索管护运行机制。同时要求各供货安装企业在各镇(园区)组建厕具维修服务站,将改厕后管道、水箱、蹲便器或坐便器纳入维护范围,目前3家供货企业分片区在6个镇建立厕具维修服务站。

下一步将继续健全“一站两体系”机制,确保农户改厕建一户、成一户、满意一户。一是完善技术路径。通过截污纳管、联户或单户收集处理方式,实现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二是完善工作体系。以农户自行清掏为主,鼓励相邻农户互助清掏,发展“五小园”,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对不具备农户自行清掏和互助清掏条件的,以村为单位建立台帐,村管护站对清掏服务兜底,定期组织清运。三是专业化运营管理。在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坚持适当收费,市场化运作,不搞“大包大揽”,对贫困户等可以适当减免收费。以镇(台创园)为单位选择适宜数量的运营服务主体,从事农村户厕的维修管护和粪污清掏服务,拓展农村服务站点功能,及时受理和解决农户诉求;加强对运维管护主体的考核奖惩。全面实现专业化管护运营管理,真正使改厕民生工程变成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

为强化污水处理监管和运维力度,针对集镇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运维单位,实行市场化管养,由县住建局与各属地政府共同监管;针对农村污水处理站(含生态湿地等处理设施),积极探索采用市场化与成立专业运维公司管养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整体打包,引进技术适宜、信用良好的企业投资建设运营,根据招投标合同规定的污水处理量、处理标准,给予社会资本合理回报。同时正在谋划成立水务集团,成立后将全面接管全县污水处理设施的长效管护工作。

下一步,将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特别是郭强书记、民生副市长讲话精神,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工程管理,补齐“三农”短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让农民有更多的幸福感、获得感、满意度,“干干净净迎小康”。

河北省政府工作报告原文农村公路自查自检工作报告4

20××年,我局结合全县脱贫摘帽要求,加快推进“四好”农村公路建设,努力提高通畅率和养护率,逐步构建内畅外联的交通网络。围绕“建、管、养、运、安”五位一体综合发展思路,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县委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具体组织开展交通先行和交通脱贫攻坚各项工作。组建了两个工作组(即农村公路建设图纸预算审查组、农村公路督查组),推行了两个制度(即“三个一”工作制度、“月督办、季汇总”推进制度),加快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公路管养和运输市场的规范发展。20××年力争实现通村通畅率达到100%,通村公路路侧护栏建设率达80%,通乡公路养护率达100%,进一步落实乡组织、村管养的通村公路养护责任体系。

1、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主动配合州交通局实施的g248线刷丹路段(含过境隧道)改造工程项目和州公路局实施g350线小八路大修工程,配合做好征地拆迁等协调工作。

2、通村通畅公路建设:20××年上级下达村通畅目标任务137.599公里,目前已全部开工。

3、桥梁建设:20××年新建或改造桥梁3座。目前、人行吊桥已开工建设,进度良好,燕尔岩桥已完成前期工作,准备开工建设。

4、客运站点建设:上级下达客运站点目标任务为完成投资100万元,6月底前累计完成投资20%,截止目前已完成投资15万。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领导小组每季度听取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确保工作落实。

2、明确目标责任,确保工作进度。在农村公路建设上推行了目标任务和建设项目“月督办、季汇总”制度,即每月由县交通运输局具体督查督办,每季度向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汇报总结,分析和安排下一步工作。县交通运输局推行了“三个一”工作制度,即一个班子成员带领一个技术员抓一个片区农村公路建设,将责任落实到片区,落实到项目,落实到人头。

3、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和动员群众参与通村通畅公路建设。按照“县领导、乡(镇)组织、村实施、行业监管”的总体要求,各乡镇、村和各成员单位、各联系部门齐抓共管,按照《“一事一议”实施通村通畅工程管理办法》,组织和发动群众通过“一事一议”建设、管养通村通畅公路,通过协力配合确保了农村公路的建设用地、用材、用电及建设环境。

4、加强工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组建了农村公路建设图纸预算审查组和农村公路督查组,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到实地督查。通村通畅建设中,督促各乡镇、村成立了三老人员、两代表一委员、村道建设明白人参加的质量监督组,开展社会监督;交通主管部门推行了片区负责制,加强开工培训、交叉学习、现场指导,组织农村公路质监站开展了开工前材料送检、施工过程抽检、交工检测,努力提高建设质量。

5、以通乡公路为重点,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结合县情实际形成并下发了《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实施方案》,通过公益性岗位招聘24名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开展了农村公路文明养护示范创建活动。组织日常养护和抢修保通,确保96公里通乡公路正常通行。启动了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及农村公路试验室建设,组建成立了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站,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农村公路实验室与诚通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合作,开展农村公路试验检测,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控。

1、重点项目推进力度滞后。部分道路建设改造项目因水电开发、征地拆迁、水泥、钢筋、砂石材料价格一路飙升等因素影响,新农村和交通建设相互交织,部分桥梁已成危桥短时间无法通过,工程进展难以达到序时进度要求。

2、通村通畅规划里程与实际建设里程差距大。上级下达的项目里程及资金与实际建设里程差距大,导致建设难度增加。例如水子乡长纳村规划里程为5。3公里,实际建设里程为16。1公里;瓦苏村规划里程为2。6公里,实际建设里程为9。5公里;大马村规划里程为8.2公里,实际建设里程为24.8公里。

3、项目建设资金缺口大。因通村通畅公路建设规划里程与实际建设里程差距大,致使项目资金缺口大,需要县财政整合调剂资金解决。

4、农村公路索桥多、危桥多,断头路多。我县大多数村寨都分布在河流两岸的半高山、高山地区,农牧民出行和生产生活物资都要通过跨河桥梁。部分村公路修通了而桥是危桥或索桥,仅供行人通过,当地群众利用索道把农用车辆吊过河搞运输,二次搬运不仅给当地群众增加了负担,而且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恳请帮助呼吁争取危桥改造和断头联网路建设项目。

1、加快推进村通畅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强技术指导、现场督办、资金拨付。

2、加强村通畅建设项目的质量管控。采取购买服务的办法,与专业检测公司共同组建农村公路实验室,开展村通畅建设项目的材料送检、过程检测、交工检测,尽力提高建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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