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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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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2016年8月5日,工商总局官网挂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该意见的出炉给我们带来了哪些新的规则呢?往下看看吧!

  而在《条例》提出的70条规定中,受关注度最高者,莫过于第二条:……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一言以蔽之,就是对消法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今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事实上,自7月5日,在工商总局向系统内部下发征求意见稿的消息传出后,这一话题就迅速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并旋即引发一场针锋相对的大讨论。

  职业打假人:惩罚性赔偿非营利

  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在中国消费领域的魔与道之外,20年来,还有一支争议不断、“亦正亦邪”的力量,一直并存于市场监管者与经营者之间。他们,就是职业打假人。

  自1995年起,王海就作为“职业打假第一人”,成为这支民间力量的旗帜人物。近些年来,虽已逐渐“隐退江湖”,但对于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例》,还是不吐不快。

  “这次很明显是针对知假买假等民间打假。”王海对《条例》这一规定并不认同,“这是在抹黑,故意把诈骗、敲诈等犯罪和打假混淆,将调包诈骗歪曲成恶意打假,诈骗怎么会是打假呢?”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王海坚持认为,打假和敲诈、诈骗完全不是一回事,打假即便巨额索赔也不是敲诈,而调包属于诈骗,若以不再调包为由索取保护费则为敲诈,都涉嫌犯罪。

  在王海看来,新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制度创新,大大降低监管成本,社会共治是趋势。

  “目前全国各类市场主体已经超过八千万户,而40万工商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中,能到监管一线的有多少?绝大多数案件都是靠举报人调查取证,对于洪水般的欺诈行为而言,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量显然远远不够。”王海说。

  对于此次《条例》将“以营利为目”的行为排除在消法保护范围外,王海很是不解,“消费者索取惩罚性赔偿不是营利行为,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是民事赔偿,不是经营利润。”

  王海认为,消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和经营者是相区分的概念,非生产经营需要的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都是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客观审查标准是,是否再生产、销售,第二条的这项规定有画蛇添足之嫌。”他说。

  而生活消费需要,是区别于生产经营需要的概念,知假买假索取惩罚性赔偿,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创新,不是生产经营。“第二条应该写明‘知假买假’受本法保护,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正是基于这一原则制定的。”王海说。

  职业索赔人举报量年均增364%

  王海所说的最高法司法解释,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其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最高法时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解读时曾说,这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项《规定》出台前,我国法律对于“知假买假”并无明确规定。而这一司法解释,无疑给了近些年来不断壮大的民间职业打假群体一柄“尚方宝剑”。

  近三年来,全国新增多少此类消费维权诉讼案件?目前尚无确切统计。但一些基层法院的数据已经显示,这种职业打假的投诉、诉讼事件确实在呈倍增趋势。

  以北京朝阳法院为例。据媒体报道,在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后,朝阳法院当年受理涉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案496件,较上年的受理量,增长了10.3倍,其中网购纠纷增长了4倍,大部分的功劳都源自“知假买假”的特殊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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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在朝阳法院受理的这些案件中,涉及食品领域的案件达256件,占案件总数近六成。这是因为,原告依据新消法的3倍赔偿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的10倍赔偿规定,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

  据媒体披露,在朝阳法院审理的几百件消费维权案件中,只有一名原告是律师,其他的均为职业打假人,其中韦某一人在朝阳法院就提起92起诉讼,大多涉及食品领域。

  此外,上海市工商局12315中心近期披露的一组数据显示:3年间,共接到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14375件,今年前5个月的数量已经是2014年全年的9.9倍,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举报量的年平均增速高达364%。

  观点交锋

  “知假买假,你怎么看?”针对是否应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消法保护范畴外,目前在法学界,观点并不统一,甚至截然相反、激烈碰撞。不过,正所谓“理越辩越清”,一场适时的法辩,也刚好可以有助于我们厘清思路,以不同视角客观审视职业打假人这一特殊群体。就这一话题,本报特选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两位学者的观点,以飨读者。

  杨立新:以是否营利而否定,工商总局应慎重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直言,“我理解,消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意在规定消费者的范围,但是会涉及到对职业打假者不得请求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个问题比较大,应当慎重考虑。”

  杨立新指出,首先,职业打假者历来不被视为消费者,但是他们的打假索赔,一般会受到法院的支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有这样的规定。

  其次,职业打假者只要不是进行消费欺诈,他们的打假活动,对社会的整体效果是有益的。否定职业打假的合法性,受益最大的群体,就是制假者、销假者,会使假冒伪劣商品继续泛滥,对社会不利。

  再次,真正要限制的,是借用打假的名义,对守法的经营者进行敲诈、欺诈。这些行为,使无辜的经营者被敲诈勒索,受到损害,却不敢反抗,息事宁人,这才是最可怕的。对这样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惩罚。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时,法律委员会在最后讨论,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该法的修正案时,都一致认为,尽管惩罚性赔偿责任会被利用,但是只要是假货,就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而非一律否定职业打假者的社会效果。

  “事实上,在当今社会,排除法人、社会团体为消费者,是有道理的,但是,对于自然人的消费者身份,很难以是否营利而予以否定。目前在网络购物领域,怎样确定他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呢?”

  “所以,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在这个问题上要谨慎,特别是‘不适用本条例’的说法,也有与消法相冲突之嫌。”杨立新说。

  朱巍:用消法保护知假买假,是适用错了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认为,职业索赔是否适用消法保护,确实值得商榷。“现在知假买假最多的都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实际上已经发展为一个产业,有人以此为业,甚至成立了专门的公司,以此开展业务,虽然其形式上可能是以个人的名义提出索赔要求,但实质是企业的经营行为。”他说。

  当知假买假发展为一个职业甚至一个产业后,就有违消法的立法本意了。因为消法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而职业化的知假买假行为,虽然其客观上确实有净化市场,打击假冒伪劣的作用,国家也应该鼓励,但不应该依据消法进行鼓励。

  “因为这一行为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获得赔偿,实际上是一种经营行为。消法是否还应该将他们纳入保护,这是值得商榷的。”朱巍说。

  朱巍指出,发动群众参与打击假冒伪劣和欺诈行为,实现“群众参与、社会共治”,这是正确的市场治理方式。但发动群众参与市场治理并不等于就是知假买假。只能说,知假买假是激励群众参与的一种方式,且这种激励方式与消法的立法理念有冲突,用消法保护知假买假,其实是适用错了法律。

  “但很显然,如果没有合理的奖励机制,就让消费者通过付出自己的时间、精力乃至财力来参与市场监督,显然是不可持续的。这就需要设计出更加合理的奖励机制。”朱巍说。比如政府奖励的方式。朱巍建议,群众发现有人制假售假,或者存在欺诈行为,可以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举报,监管部门对制假售假者进行处罚后,从罚款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对举报者的奖励。“这同样也起到了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市场治理的目的,而又不违背消法的立法本意和法治精神。”朱巍同时建议,还可以加强个人征信体系和企业商业信誉的管理。企业被举报查实后就要扣分,扣到一定分值,产品就要下架,企业甚至就要被强制退市,直接吊销营业执照。这样的手段也可以达到警戒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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