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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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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条例]

  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是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之后,从严治党走向制度化的又一标志,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条例

  条例中有两个亮点值得关注,一是领导干部终身问责,二是严重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应予改组。

  自退休制出台以来,对领导干部进行终身问责是民心所向,也是众望所期。早在2009年6月,中办国办就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此次将“暂行规定”升格为“条例”,是政治文明提升的明显标志。《问责条例》对个人意志,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个人意志有了制度性约束,更将制度和干部结合,注重“关键少数”,紧抓问题导向,有效避免了盲目的政绩冲动和政策落实乏力。

  当然,社会舆论的关注点还有,问责制度出台后,全面形成制度化的问责机制还要多久。

  在现实政治生态中,制度是死的,干部是活的。任何制度的产生,都有其特定的时空条件,或许是基于历史原因,抑或出于人为因素。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回望,不少在历史中本应发挥绝佳作用的政策,有可能因为其他因素的干预,而被搁置和抛弃。如何才能让问责制度落到实处,特别是让领导干部和党组切实担负起责任,是制度出台以后最受关注的问题。

  此外,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周期,很多时候往往赶不及瞬息万变的现实。在当前这种情形下,问责制度的出台,对领导干部不仅是监督,更是保护。明确了谁来问责,如何问责之后,使得问责指向更为明晰,力度更为精确,避免了模糊难辨的空间,也免去了被人诟病的可能。

  “动员千次不如问责一次”,制度的生命在执行。权与责总是对应的。当前有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担当意识不浓,管党责任没有尽到位,这势必会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甚至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紧抓党员干部队伍管理,强化党内问责,实际上释放出中央有责必问、有问必严的强烈信号,如此才能唤醒全党的担当意识,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和行动。《问责条例》所划出的,不仅是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底线”,也是生命线。

  与问责相关联,从干部管理的角度来看。不仅要加强问责,也需要有一个容错机制。既要严守纪律底线,惩处违纪者、问责不为者,又要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改革创新者撑腰,既严格管理干部,又要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问责和容错,本就是一体两面,一张一弛,才能为改革蓄力。这一点,去年以来,浙江、山东、湖北、湖南、江西等地做了一些探索,就是值得肯定的尝试。以问责为底,容错为顶,期间的广阔天地,正是制度留给广大党员干部干事成事的无限空间。抓住改革窗口期,未来诚可期。

  中国共产党员问责条例高度解读:

  根据条例原文,这6种情形概括起来包括:

  ——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

  ——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

  ——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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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条例》(http://www.lp1901.com)。

  辛鸣表示,条例从6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需要问责的情形,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与行政问责事项区分开来,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

  7种问责方式 可以合并使用

  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不同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

  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共7种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谢春涛分析指出,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经常使用,问责条例对既有各类问责规定中的问责方式进行了规范。

  条例还规定,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谢春涛认为,这主要是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

  规定问责时限 实行“终身问责”

  条例: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辛鸣认为,条例明确规定了问责决定作出后如何执行等细则,特别是要求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书面检讨的同时,还要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可以保证问责达到最终效果。

  “这既体现了‘严’和‘实’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辛鸣说。

  此外,条例特别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对此,谢春涛表示:“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决不能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才能不让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相关专家最后指出,作为一部党内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对问责情形、问责程序等作了明确而原则的规定,目的是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紧密联系实际细化问责工作、制定实施办法、抓好贯彻落实留下余地。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条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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