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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生产管理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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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企业生产管理制度【三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第一篇: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

  1.污水处理厂安全管理

  应遵循以下原则:

  (1)污水处理厂在日常运行维护过程中安全管理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2)污水处理厂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3)污水处理厂除贯彻、执行本规定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4)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实行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建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5)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恪尽职守,各负其责。

  (6)全厂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都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各自岗位上,对安全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安全和安全防范工作。

  (7)新进厂的职工和厂内岗位调动人员,必须经厂部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必须经厂部培训取得岗位资质证书,才可上岗操作。

  (8)上班前不准饮酒,上岗前必须按岗位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具。

  (9)工作期间,必须坚守岗位,未经领导批准不许将自己的工作交他人代替。

  (10)所有变更包括工艺变更、设备变更、管理方式变更、操作人员变更、必须对变更涉及到的人员进行变更训练,确保变更后的安全运行。

  (11)所有机械设备的转动部分必须设置完好的防护罩或防护栏,操作人员操作或接近这些部位必须防范头发、衣服和袖口被绞入而受伤。高压变配电间等区域应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12)所有水池的走道都要设置防护栏杆,雨、雪、结冰气候下要特别注意防滑跌入水池。

  (13)设备的各种保护装置,报警装置必须齐全、准确、灵敏、有效才可使用。

  (14)车间内外的生产区域,要保护整洁,保证安全通道与安全门畅通。

  (15)各种安全设施如消火栓、消防龙带、灭火器、氯气检测仪、氯气吸收装置、防毒面具、手套、急救用品等要保持性能良好,不得随意挪动,遇有应急情况动用后,要及时补充。

  (16)在厂区内干道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进出门岗、厂房,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17)连续生产的岗位职工要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非连续工作的岗位职工下班时要切断电源、火源、气源,整理好现场关闭好门窗,确保现场安全后方可离开。

  (18)发生事故时要按事故予案立即处理,事故予案未能包括的事故,要按最近似的事故予案处理,发生人身事故的要立即抢救,并保护现场,及时向厂部报告。在未征得事故调查组的同意前,不得进行事故清理。轻伤事故,厂部4小时内报告公司,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厂部要立即口头报告公司分管副总经理。

  (19)来厂参观、学习的来宾或团组,应经公司同意,厂部派人陪同,每位来宾进厂后必须身佩参观证,离厂交回参观证,登记参观进出厂时间。进厂联系工作的,门岗要电话联系,经接待人员同意,领取会客证后进厂、办完工作由接待人员在会客证上签字后,交回会客证,由门岗验证后离厂。

  (20)各业务主管部门,例如:环保、工劳、消防、供电、新闻媒体等来厂进行专业检查人员,应由公司认可发给检查证,注明检查的专业,由厂部相关专业人员接待、汇报和陪同检查。

  (21)厂部应通过公司对外发生工作关系,并依靠公司防止与控制外部对厂区造成的不安全因素。

  (22)厂内所有职工,每人生产责任范围内的安全责任同时由该人承担,因此每人既管生产又管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就是安全管理系统,厂长承担全厂安全责任,分管人承担直接责任,操作人承担具体的安全责任。

  (23)全厂在生产工作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填报报告,安全隐患采用一事一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档,见附录三,样表10-1-1提出整改意见,由分管的厂长助理组织实施并验收销案。对厂部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要做出专题报告,向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报告、协助公司进行专门检查和技术鉴定,制定整改计划实施和验收后销案。

  (24)小事故由厂部调查处理(凡不造成污水处理全流量停产和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生产事故和轻伤造成2日损失小于3日的为小事故)其他事故一律上报公司处理。

  (25)事故发生后,不论事故大小,厂部均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填写《事故登记表》,小事故由厂部填写《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和对事故做善后处理,以及对责任人的处分、存档和抄报公司,大事故由公司负责填写《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按公司指令,对事故进行处理。

  2.使用PAM的管理规定

  PAM定点密封存放;PAM应有明显的标示;运输、存放、和投加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配戴防护用品。

  3.使用液氯的管理规定

  液氯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使用氯气必须取得公安、劳动、环保等部门批准;

  (2)使用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合格证;

  (3)使用现场应按下表配备抢修器材;

  (4)使用现场应按下表配备防护用具;

  (5)加氯间工作前应强制通分5-10分钟,以使车间内空气中氯气含量低于最高允许浓度1mg/m3;

  (6)氯气接口处的连接垫料应选用石棉板、石棉橡胶板、氟塑料、浸石墨的石棉绳等,严禁使用橡胶垫;

  (7)使用钢瓶必须具有技术检验证并在有效期内;

  (8)使用钢瓶,必须有称重衡器,并装有膜片压力表,调节阀等装置;

  (9)严禁将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氯气易发生反应的物品放在氯瓶附近;

  (10)应采用经过退火处理的紫铜管连接钢瓶,紫钢管应经耐压试验合格,使用中若发生管道堵塞,须用钢丝疏通,不准用水冲洗;

  (11)应用专用钢瓶开启扳手,开启瓶阀要缓慢操作,关闭时亦不能用力过猛或强力关闭,不许用锤子敲击或用开水烫;

  (12)作业结束后必须立即关闭瓶阀,运行时如遇停电,立即关闭瓶阀避免回水;

  (12)钢瓶禁止露天存放,不得受日光曝晒,不得靠近热源,应贮存在专用库房内;

  (14)空瓶和满瓶必须挂牌,分开放置,禁止混放;

  (15)满瓶存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p.500Kg和1000Kg的钢瓶,应横向卧放,留出通道,搬运时,必须戴好瓶帽、防震圈,严禁撞击;

  (16)应及时排除泄漏和设备隐患,氯气泄漏时,应立即撤离无关人员,抢救中毒者,抢修及救护人员必须佩带有效防护面具,应立即强制通风或开启吸氯装置,降低氯气污染浓度;

  (17)应定期检查防护用品,按期更换。

  4.判废原则

  防护用品的判废应遵循以下原则: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未达到上级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根据有关标准和规程所规定的功能指标。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

  5.判废程序

  防护用品的判废程序为:企业内的安全技术机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内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作出判废处理决定。判废后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作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6.厂长(经理)安全职责

  (1)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并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2)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4)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5)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和劳动者的作业条件。

  (6)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7)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技术指标等条款,并认真考核落实。

  (8)发生重大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9)副厂长(副经理)在厂长(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10)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11)厂长(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履行厂长(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2)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及工业卫生工作情况。

  7.工人安全职责:

  (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及工、器具是否齐全完好。

  (3)遵守纪律,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操作法。记录清晰、真实、整洁,并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异常应妥善处理,及时上报,并认真做好记录。

  (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和防护、消防器材。

  (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8.工艺管道系统

  包括污水管道、给水管道、污泥管道、压缩空气管道和化学药剂投加管道及其各管道系统上的控制闸门和阀门等。

第二篇: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保全厂生产运行、设备管理、工艺操作等方面的安全,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章安全管理网络及组织

  第一条建立健全以厂长为组长的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全厂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条建立健全由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领导的全厂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负责各部门、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由分管厂长为领导,厂办公室具体负责,组成厂安全防火领导小组,下设厂义务消防中队,负责全厂安全防火工作。

  第四条城北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及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如下。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厂长全面负责全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劳动保护工作和安全防火工作。

  厂长的责任是: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令、法规、制度和规定。

  2、建立、健全本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本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本厂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本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厂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分管副厂长,对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负有领导责任。

  副厂长的责任是:

  1、协助厂长做好本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认真做好各自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3、定期组织、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情况,协调部门间的工作关系。

  4、在编制分管范围内各部门的生产、物资、培训教育等方面计划时,应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之一,纳入计划并贯彻落实。

  第三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协助厂领导和安全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管理。

  综合办公室对安全生产责任是:

  1、检查本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2、在拟制本厂工作计划和总结时,应同时计划和总结安全生产。

  3、及时反馈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信息。

  4、定期检查安全防火设施和工作情况。

  5、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在生产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情况,按照安全要求下达安全考核指标。

  6、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和宣传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在编制生产计划的同时负责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7、负责制订和修订生产中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8、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每月组织对全厂设备运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杜绝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9、加强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证各项安全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良好秩序。

  10、组织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防范措施,坚决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没有得到教育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11、认真做好安全劳动技术措施的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2、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检查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13、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费用列入财务计划并落实,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14、组织好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

  15、定期组织职工的岗位培训和特殊工种的专业培训、考核、发证和换证工作。

  16、对新进人员和调换岗位的工人应进行安全教育,未经教育者,不得安排上岗。

  17、在编制职工技术培训计划、考工、定级时都应有安全技术知识内容。

  18、经常对职工进行健康知识教育,制定卫生措施、防止职业病、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19、督促、检查食堂卫生,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等季节性安全工作。

  20、做好厂区环境卫生的整治工作。

  21、结合班组宣传工作,定期做好安全生产、卫生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厂安全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综合管理监督执行者。

  安全员的责任是: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参加上级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及时传达、检查执行情况。

  2、参加、督促有关部门编制并审定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3、经常检查、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对事故隐患,发限期整改通知,对重大危及安全的隐患,有权责令停产治理并迅速报厂长。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5、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6、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督促按期实行。做好工场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第三篇: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跨地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信息通报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本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广东省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由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 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企业如实填报《广东省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联络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表》)后,上报工程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信息登记表》录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信息网(网址:gdcic.net)的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统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联络员管理子系统。联络员如有变化,该企业应重新填写《信息登记表》,并在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报工程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变更。   第四条 联络员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省相关地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   (三)督促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快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与施工安全相关突发事件等情况上报工作。对本企业承办事项进行督促和协调,以保证承办事项按照要求时限反馈,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反馈的,要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沟通并说明情况;   (四)提出改进本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持召开的部分联络员工作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六)向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第五条 部分联络员会议制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组织部分联络员会议。部分联络员会议分为年度会议、临时会议。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年度会议的内容为:分析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年度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年度会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邀请部分企业的联络员参加。   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时,或有重大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议题为:通报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临时会议由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同志、以及事故企业联络员参加,必要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邀请部分企业联络员参加。   (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通知。   (三)联络员会议纪要应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同志,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各联络员。   (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请假,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   (一)联络员每年半年应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本企业近半年在粤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本企业近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要工作情况、在粤承建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企业新制订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措施、企业面临的安全管理主要问题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报告要简明扼要,内容翔实,层次清楚,文字简练。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通过文件、简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保持日常联系。   (三)联络员所在企业应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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