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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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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五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审批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咸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咸政办发〔2020〕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辖区内城镇开发边界线以外区域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城镇开发边界线划定以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准。

  第三条  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乡村风貌,鼓励采用反映我县鄂南地域文化特色的建筑风格。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依法科学有序进行。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建立乡镇农村建房审批管理机构。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农村宅基地使用和房屋审批、批前批后巡查监管、违法建设查处主责,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组建对外审批服务窗口,建立联审联办制度,公布流程要件,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分配,核实农村宅基地个人建房资格、面积标准,查处违法占用宅基地行为。

  第七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审查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依法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宅基地和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对以下重点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规划建筑方案进行审查审批:

  (一)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及其周边需要进行景观管控的区域;

  (二)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铁路、国道、省道、旅游景观路两侧各200米以及城乡出入口门户景观区;

  (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乡村风貌重点管制区域;

  (四)城乡融合示范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区以及因国土空间规划需进行重点管控的区域。

  第九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加强对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施工质量安全工作的指导。

  第十条县财政、生态环境、林业、城管执法、水利和湖泊、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个人建房指导、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小组和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受理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核实申报材料、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并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城乡道路沿线两侧严格控制个人建造住宅,确需批准建设的,拟建房屋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为:国(省)道不少于30米,县(乡)道不少于20米,村级道路不少于7米;旅游景观道路、进出城门户道路两侧不少于50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桥梁边线的间距不少于50米;在铁路沿线建房的,拟建房屋与铁路用地边缘距离不少于30米。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人均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村庄,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集中建设安置点等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个人建房住宅面积实行住宅建筑总量控制,住宅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层高不超过3.3米,其中底层层高不超过3.9米,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0.5米,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第十五条  禁止在农村下列区域新建、改扩建个人住宅:

  (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生态保护红线核心区,其他区域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除外;

  (三)江河湖泊保护范围;

  (四)电力高压走廊以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有重大地质灾害以及安全隐患区;

  (六)城乡建设需成片开发利用区域以及国土空间规划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个人住宅建设: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分户且现有住房无法满足分户住房需求的;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照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基”规定的或者建新房而原宅基地不同意退出的;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含改扩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建房申请书;

  (二)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申请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可证明村民身份的材料;

  异地申请新宅基地建房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限时拆除旧房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村集体调剂处理的承诺书。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农村住房,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提交村民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并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交村民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者宅基地、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民委员会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公示后,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或者派驻的专职人员到现场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手续,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批准前应当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办理完毕宅基地建房审批手续后,应当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开工放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相关人员,会同村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未经定位放线的,村民不得擅自动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者经由村委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后及时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到场查验核实,参与核实的部门应当提出核实意见。核实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并将相关建房审批、验收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建房村民凭《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以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乡镇派出机构的验收资料等材料,可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乡镇设置的派出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四章风貌管控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鄂南民居建筑,对选用《鄂南民居建筑图集》中推荐建筑外观效果进行建设的,由县财政予以1000元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应当反映通城历史文化传承,突出地域建筑特色,鼓励采用我县鄂南民居建筑风格。

  第二十六条  加强环境风貌管控,尊重村庄传统选址格局,尊重现状地形地貌,保护自然景观要素,严禁在建设过程中大填大挖,破坏环境。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风貌管控,引导农村村民采用我县鄂南民居风格进行个人住宅建设,突出我县鄂南文化景观特色。

  (一)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等自然历史文化保护区域的新建、改建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宜采用我县鄂南民居风格进行设计和建设。

  (二)在重要的城镇带、重要交通干线、重要的旅游公路、重要的生态岸线两侧新建、改建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宜采用我县鄂南地域传统文化建筑风格进行设计和建设。

  (三)在其他区域村落新建、改建农村村民个人住房的,宜采用具有我县鄂南民居风格的建筑元素进行建设。

  第二十八条  加强历史文化风貌管控。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等自然历史文化资源的村庄建房的,应当尊重和保护村庄传统肌理脉络、山水田园空间格局、建筑风貌等,建造用材、色彩应与村庄整体环境相协调。

  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要求控制建筑高度、色彩和立面样式。对已经纳入保护名录的农村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村落范围内的大树、古树应当予以保护,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移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农村村民个人在建房过程中未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或者未按照《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个人在建房过程中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基层组织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及其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集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及其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工作,并将村庄规划和示范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建筑风格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村民住房建设执法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区域内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务、林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管理

  第六条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为依据,与林业、水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建设、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结合乡镇、村人口变化情况以及人居环境现状,兼顾中长期发展需要,尊重村民意愿,科学合理布局,体现地方特色,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资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

  第七条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

  第八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区、滞行洪区等危险区域。

  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

  (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二)生态资源保护区域;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四)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

  (五)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住房建设区域。

  第九条在公路沿线建设住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设住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三十米。在铁路沿线两侧建设住房的,其房屋边缘与最外侧轨道的中心线的距离不少于五十米。

  第十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一户住房建设占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原宅基地等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优先安排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村民住房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二条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腾退出的宅基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人协商回购,主要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宅基地再分配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利用。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应当依法办理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建设住房:

  (一)因自然灾害、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

  (二)现有住房危旧需要新建或者改建的;

  (三)已分户且无宅基地的;

  (四)自愿放弃原宅基地,申请到集中居住区建设住房的;

  (五)可以申请建设住房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二)将住房出卖、出租、出借、赠予他人或者改作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房的;

  (三)因项目建设拆除住房,但已经得到住房安置的;

  (四)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建房申请书;

  (二)户口簿;

  (三)申请异地新建住房的,需提供自愿退出原宅基地、限期拆除其地上建筑物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住房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后,由村民委员会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申请建设住房相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依法办理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同时报请有审批权的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三)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林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住房申请人取得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现场定位放线。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现场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具有建筑资质的企业或者经过技能培训的施工人员施工,并严格按照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的内容进行。

  施工企业或者施工人员不得为未取得规划、用地许可或者违反规划、用地许可规定的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

  第二十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完工后,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规划核实证明。

  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房的,应当根据承诺书在承诺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承诺期限为新房入住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向村民无偿提供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集、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助等措施,鼓励村民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民居村落,创建美丽乡村和生态旅游示范村。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集中居住,并建设好集中居住区道路、垃圾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支持和鼓励采取联户联组的方式建设村民集中居住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大厅公开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申请条件、申请资料目录、申请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年度用地计划,并定期公布审批情况。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村民违法建设住房的,应当立即劝阻,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违法建房举报制度,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规划例会制度,研究决定村庄规划编制和调整、村民住房集中居住规划布局、规划许可和执法等问题。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考核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村庄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规划审批和用地审批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进行定位放线、规划核实等建设管理活动的;

  (四)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巡查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查处不力的;

  (五)在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条未取得建设规划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限期拆除。经责令不自行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拆除。

  第三十一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超过承诺期限,不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建筑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及其他国有农场、林场、渔场的住房建设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家发展[20xx]4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公室[20xx]181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1、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我市有2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1个抗旱服务团队。即大塘灌区管理办公室、大王滩灌区管理办公室和城市抗旱服务团队均属于自收自支机构。两个灌区的总灌溉面积为19万亩和2000亩xx年实际灌溉面积2.18万亩。其中大塘灌区管辖水库1座,总库容33.36万立方米。

  xx该区是南宁市新成立的城区,管辖__镇、那马镇、大塘镇、南晓镇、那陈镇共有五个镇。该地区水利设施相对完善,初步形成了防洪、灌溉、饮酒、排水等水利工程体系。长期以来,水利工程`对抗旱涝灾害,促进工农业可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活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主要体现在: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机制不活跃。表现为:1.水管单位属于自收自支机构,资金来源单一,资金来源少,经济实力薄弱,得不到国家相应的配套政策和财政支持,无法很好地维护水利设施;2.水利工程设施老化,漏水严重,供水成本增加,导致农民用水成本高。.供水价格低,低于供水成本,无法补偿资金来源;虽然水法明确规定了水

  商品,但每年必须服从抗旱的需要,指令放水,水费片收困难;4.水管单位没有强有力的执法措施,对农民欠费、拒缴水费问题,缺乏有效的措施。以上的这些使单位经济步入困境,工程维修难以为继,形成恶性循环,缺乏了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能力。

  (二)水利工程设施损坏严重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

  1.水利工程设施损坏严重。①渠系工程严重老化。表现在渠道漏水、渠道边坡崩塌及渠底淤积严重,渠系附属建筑如水闸严重损坏,造成水资源浪费,水的利用率低;②单位管理房设施条件差。目前大部分的管理房是建于五、六十年代的瓦房,破损相当严重,有些已成危房,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③机电设备严重老化。相当部分设备目前已报废,据调查,目前大王滩灌区管理所的机电泵站几乎处于瘫痪状态。

  2.维修养护经费不足。由于水费难以征收,单位无法拿出资金对机泵设备、渠系等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养护;虽然每年上级部门都拨水利农水切块资金作为水利系统年度运行经费,但数额有限,所需维修项目又多,且面上水利工程维修已占一部分资金,用于国营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资金短缺。造成渠道跑水、漏水严重,过水能力降低,甚至无法通水;机泵不能正常运转,灌溉面积逐年减少。水管单位原设计灌溉面积19万亩,20xx年仅灌溉2.18万亩。

  (三)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的供水价格尤其是农田用水价格机制与目前的社会发展已不相适应。

  1.水价标准低。目前我城区各水管单位所启用的水价是按邕政发[1996]24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利工程水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进行收费,为24元/年·亩。按照现在每亩水田每年800m3计,每方水的价格仅为0.03元,这个价格连管水、护水的成本价都不够。

  2.没有形成供水体制。目前采用的是指令性统一的灌溉供水,而水费的征收却是挨家挨户的去收,造成缴水费的得不到水,得到水的拒缴水费。

  这些问题给x区的水利建设和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农民增收带来极大障碍,因此,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__]4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xx]181号)精神,力争在3到5年内,初步建立健全符合__区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

  ──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行之有效的水费计收办法;

  ──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

  ──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法规支撑体系。

  (二)通过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在__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内部逐步建立一套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

  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及对象

  xx区2个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抗旱服务队及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四、改革内容、办法及措施

  (一)优化组合、合理定性

  目前xx区水管单位既承担防洪、排涝、抗旱、工程管护等公益性任务,又具有供水等经营性的双重功能。根据国办发[20xx]45号和桂政办发[20xx]181号文件精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确定为准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但由于水管单位公益性投入的资金比较大,多年来公益性部分的收入,除财政扶持外,收入甚少;经营部分的收入除了用于折旧、维修等支出外,仅能勉强维持职工的基本生活,还没有完全具备自收自支的能力。因此,在没有完全具备自收自支能力的情况下,资金不足部分由x区财政以经营性亏损的方式进行补贴。补贴办法:根据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对各水管单位的人员及公用经费支出测算与每年单位总收入情况来确定补贴比例,(具体补贴额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20__年人员经费定额测算情况表》)。根据《测算情况表》中城区财政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基本工资、津贴及社会保险费三项总额的一半负担,按定编标准核定为52人,测算三项总额为83.27万元,需财政补差40.18万元,补差率为48.25%。财政补贴从20__年8月1日起执行,补贴数额每年一变。从20xx年起,由x区水利局在每年年终,根据各水管单位人均收支情况和经济效益变化进行测算,并提出补贴意见报x区财政局审批拨支。根据桂政办发[20xx]181号文件规定,今后,凡通过资金投入和技术改造后条件成熟的单位,将逐步推行管养分离,经营性部分逐步推向企业化管理。

  (二)明确责任,分级管理

  为了理顺体制,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__区水利工程管理继续推行分级负责管理制度,明确权责,强化管理职能。__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水利基础设施维护、技改等资金的投入,并对投入资金的使用和资产管理以及水利工程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挪用水利工程资金和发生工程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管单位的责任。

  x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对水利工程负有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资金监督使用和资产管理的.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负责协调成立村级用水组织,协助制订用水组织章程,发动用水组织与水管单位签订供水合同,督促用水组织按时足额交纳水费。

  水管单位的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的资产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做好供水计划,履行供水合同。

  村级用水组织职责:负责宣传教育群众爱护水利设施;负责协调用水户做好用水计划、签订用水合同,按合同代收水费,并在放水前一天交到水管单位;负责组织用水户对支渠的管护、清淤,保证支渠畅通。

  用水户的职责:爱护水利设施,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按时交纳水费,负责支渠、毛渠的管护、清淤工作。

  (三)核定编制

  原2个水管单位和抗旱服务队核定编制总数82个,现在(20xx年)职工总数为99人,其中:在职职工40人,临时工16人,退休人数43人。这次水利体制改革,水管单位的人员编制将根据水利部水管单位的测算要求,由以前的以人定岗改变为以岗定人。即由编制部门以各水管单位的业务量、工作性质、工种要求以及经济效益的变化为依据,科学设置工作岗位,调整核定人员编制限额。根据目前各水管单位的实际情况,核定2个水管单位和抗旱服务队的编制数为52个,具体分配如下:

  单位原编制数现拟定编制数增减大王滩灌区3025-5大塘灌区5025-25抗旱服务队220合计8252-30

  (四)推行水管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1.岗位设置。按编制限额和按需设岗、精干高效原则,制订《南宁市x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2.制订《岗位说明书》。

  3.竞争上岗。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工人、干部身份界限,推行全员合同聘用制;

  4.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打破过去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弊端。

  5.推行水管单位工资内部分配制度。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实行工资与绩效挂钩,改变过去能升不能降的惯例。制订《南宁市__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工资内部分配实施方案》。

  6.完善考核制度。以岗位工作任务为主体,以德、能、勤、绩、廉为考核内容,制订《南宁市__区水利工程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7.妥善安置落聘人员。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兴办经营性实体、在水管系统内交流、转岗培训等形式安置富余人员。制订《南宁市__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实施办法》。

  8.做好改革后配套管理工作。

  五、时间安排

  根据自治区、南宁市水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实际情况,x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计划在20xx年12月底完成,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7月31日前完成水管单位定性、测算定编、实施方案工作;

  8月1日至12月15日,完成岗位设置和制订《岗位说明书》、竞争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签发岗位聘用(聘任)书、总结阶段。

  六、加强领导

  成立南宁市x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城区人民政府分管农、林、水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城区水利局局长、编制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城区财政局局长、发改局局长、人事劳动局局长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城区水管体制改革的领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水利局局长兼任,工作人员从财政、水利、编制、人事劳动等部门抽调。办公室负责全城区水管体制日常工作业务的开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4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编办、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水利厅:

  我区2003年开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大力配合,积极推进,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全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已基本完成,初步解决了水利工程管理经费难、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为水利工程充分发挥效益,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8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办电〔2007〕107号)精神,为全面检查全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成效,决定组织开展全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认真开展验收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是检查各地改革成效的基本途径,各市要认真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分市级验收和自治区验收两个阶段。

  (一)市级验收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人员积极配合,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完成。市级验收工作要求在2008年9月底完成,并将验收报告报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治区验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编办、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开展。请以上各个部门落实一名专家参加验收工作,其中自治区编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水利厅要派出一名厅级领导,并于2008年8月底前将名单报至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2185213传真电话:0771—5622020联系人:韦松益)

  自治区验收采取抽查验收的办法,验收工作由自治区水利厅作出安排,具体验收时间待自治区水利厅通知,验收完成后要及时将验收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验收工作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制定的《广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办法》(桂水水管〔2007〕26号)进行。自治区水利厅要对验收办法及时进行补充完善,加强对各市验收的指导工作。

  二、严格把关,确保改革质量

  各地在开展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精神,把好验收关,确保各项改革工作确实落实到位,特别是人员基本支出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等要足额落实到位,保证改革工作的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按要求完成水管单位重新定性定编,或定性未体现水管单位公益性特性的;

  (二)未完成定编到人;

  (三)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经费未全额落实,又没有政府分期到位的计划和承诺的;

  (四)维修养护费未全额落实,又没有政府分期到位的计划和承诺的。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全面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抓紧深化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编委、人事、社保、水利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各个环节工作落实到位。已完成验收的市、县(市、区)也要按照本验收要求及时纠正和完善当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完成后要补充上报有关材料。对于工作拖拉、推诿而影响改革进展,不能按时完成改革任务、不能通过验收的市、县(市、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5

   3月10日,广西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会议。《国务院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颁布实施5年,广西水利改革取得关键性突破,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已基本完成,水利工程管理正逐步走上良性运行的轨道。

      截至去年底,广西壮族自治区列为水管体制改革的562个单位全部重新定性定编,共核定编制13715名。有改革任务的97个县均已把公益性人员支出经费列入部门预算,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共落实公益性管理人员基本支出1.38亿元,所有核定财政拨款经费已全部到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落实工程维修养护费1亿元,占应落实的85%。大部分单位通过了自治区组织的抽查验收。

      2008年,广西加大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加快推进改革各项工作的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共完成了中央规划内548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完成了827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去年广西共争取到位中央水利资金32.52亿元,创历史最高水平,特别是2008年第四季度新增投资中,争取到中央水利资金11.16亿元,比全国的平均数多近1倍,列各省区前茅;广西壮族自治区共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投资12.59亿元,完成任务的105%;完成河海堤防建设44公里,完成投资4.12亿元。

      2009年广西将进一步完善国营水管单位改革,全力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海河堤防建设及江河治理,完成堤防水利固定资产投资8亿元,新建标准海河堤防52公里;建成标准海堤17公里,标准河堤17公里;开展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抓好2-3个试点县的农村小型水库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大力发展水利经济,从根本上扭转水管单位收不抵支、经济拮据的局面,实现扭亏为盈,行业初步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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